女子多次喝下重口味男性液体,辞职后向公司索要赔偿,法院判了 全球最资讯

谁能想到,女子在公司办公室拿自己的水杯喝水,居然会喝下公司龌龊男同事的j液?而且还不止一次?

按说面对这种看起来恶心,想起来更恶心的事,肯定会给喝下这玩意的女子造成不小的精神伤害,女子索要精神损失赔偿也情有可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只不过,该女子选择向公司索要精神赔偿,而非向龌龊男同事索要。这样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案情的走向吧【案号:(2014)杭滨民初字第1173号】:

黄姣姣(女,化名)为浙江某公司员工,入职时间为2011年12月12日。

2014奶年5月5日,黄姣姣在喝水时发现自己的水杯中飘有类似于j液的液体,便将此事报告给了公司并申请向公司调取了监控记录。结果在监控中发现公司同事董东(男,化名)竟在其工位旁自慰后,将弄出的j液放进了黄姣姣的水杯里。

公司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当地派出所请求调查,黄姣姣也在第二天带着自己的水杯和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进行了报案。

5月8日晚,公司领导致电黄姣姣,希望其可以撤案,黄姣姣予以拒绝。

5月9日,董东到派出所自首,并承认自己先后共3次将自己的精液放入黄姣姣的水杯中。

6月11日,派出所对董东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并给予其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

6月23日,黄姣姣以公司未给员工提供劳动保护,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由,正式通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亦予以同意。

后黄姣姣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在8月日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定后,黄姣姣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黄姣姣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喝下女同事的j液,本就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公司领导在得知此事后,非但没有帮助自己,而是将此事告诉了董东,还要求自己撤案,这对自己来说亦是一种伤害。

公司行为属于未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及条件,并违反了法律、法规,自己属于被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给予自己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防止劳动者遭受职业危害而采取的措施;

劳动条件则是用人单位为确保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设备等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相关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对于用人单位负有预防和制止对女员工性骚扰的义务确有明确规定,但并非所有发生在劳动场所的事件,都属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及条件或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本案中董东的个人行为是公司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在事发后,公司曾积极调取视频监控并联系派出所协助调查,可见公司所做出的应对并无不当。

至于公司领导通知董东该事,并不能得出公司是借此向董东通风报信,以此来阻止公安机关查案。且公司领导的行为只代表其个人行为,并不能代表公司。

再加上公司在董东确定存在违法行为后,已第一时间将其开除。所以黄姣姣关于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这样一个重口味的案例,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在笔者看来,假如黄姣姣向龌龊男索要赔偿,而不是公司,是不是应该能得到支持呢?毕竟如法院所说,该男子的行为公司完全没法预见和控制呀~

另外不得不说,这种事情可真是刷新了三观。以前只听说喝酒的时候,如果酒杯离开了自己的视线,一定要慎重,这个倒还可以理解。可办公桌上的水杯也能这样,真的是让人惊掉下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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